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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简介
发布时间:2023-02-23     作者:管理员   浏览次数:1349

南京医科大学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简介

 

各学院:

根据《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宁政发〔201875号)、《关于大学生医保门诊待遇政策的通知》(宁医发〔202295号)文件精神,自202311日起,在宁高校大学生医保将全部纳入南京市医保中心统筹管理,现将大学生医保最新政策和相关就医事项简介如下:

一、基本情况

大学生医保个人缴费200元/人/年参保后待遇享受期为入学次年1月1日至毕业当年12月31日。大学生入学当年已经在南京市之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按原参保地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入学当年发生的门诊大病、住院等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可参照南京市居民医保中大学生保障待遇予以保障。

二、持卡就医

1.门诊。自2023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刷卡结算。

2.住院。可凭社会保障卡直接到全市任意一家医保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

3.门诊专项病种。包括门诊大病、门诊精神病和门诊艾滋病。凭社会保障卡到本人办理准入手续时选择的定点医院就诊。

4.未持社会保障卡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自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三、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大学生发生门(急)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100元,在社区医疗机构及校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60%,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4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600元。

2.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统筹待遇参保大学生患有高血压或糖尿病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保范围内“两病(高血压、糖尿病)”药品、诊疗服务等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门诊统筹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增加至1100元。同时患有“两病”的,门诊统筹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增加至1500元。

3.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一个待遇年度内,享受完门诊统筹待遇后,继续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自付2000元以上部分,享受门诊高费用补偿待遇。在社区医疗机构及校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50%,非社区医疗机构就诊的,基金支付比例30%,年度基金支付限额2800元。

4.特病待遇。一个待遇年度内,大学生患“两病”、“门诊大病”、“门诊精神病”及“门诊艾滋病”等门诊特殊病种之一,就医可享受特病待遇,须提前办理病种准入手续,在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各病种专项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基金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基金按规定支付。

四、住院待遇

医院等级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以上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基金支付比例

一级

300

95%

二级

500

90%

三级

1000

80%

 

 

 

备注

1、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含双向转诊)的,起付标准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含双向转诊)的,免除住院起付标准。

2、同一种病,同一家医院15日内(第二次的入院时间—第一次的出院时间15日)二次返院的,免收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如第一次住院未满起付标准,则需补差)。

3、因门诊大病病种、精神病病种及艾滋病住院的,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五、异地就医

参保大学生因病异地就医时,需在我的南京”APP--医保服务--异地就医备案版块提前办理备案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直接持江苏省第三社会保障代卡刷卡就医结算。如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报销比例降低20%

六、费用结算

1.参保大学生就诊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直接与医院结算。

2.在非定点医院或未持卡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保目录范围外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大学生个人自理。

七、其他

如需了解更多医保信息,请登录南京医疗保障局或关注南京医保微信公众号或登陆南京医科大学后勤管理处网站查看相关政策。咨询电话学校后勤管理处门诊部:86868151 

 

党委学工部 后勤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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