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试行)》(南医大后〔2013〕10号)实施情况,现将《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各单位参照执行。
南京医科大学
2016年8月22日
南京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 2016年8月26日印发 |
关于印发《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